有關本補助款執行後剩餘款辦理繳回,注意事項說明如下:
1.請依據111年度地方教育發展基金繳款書分類原則(111年1月1日實施)序號6辦理繳回(附件2)。
2.請於繳款書備註欄,註明「繳回110學年度第2學期經濟弱勢戶學生學校午餐費補助經費剩餘款**元整。111年6月21日付款憑單號A00719號;請購單號01710」等字眼。(私立東南國中、淵明國中不適用)
3.經費結報表(附件3)應於「計畫結餘款」及「繳回金額」二欄上寫明,並將上揭繳款書影本附於經費結表報(正本)之後送府辦理結案。
4.支付金額超過10萬元以上者,請檢送10萬元以上撥款表送府核銷轉正(附件5)。